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遵循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实行定项管理,专项使用。 市红十字会成立红十字基金会专门接受捐赠,并按照基金会章程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捐赠者可通过银行(兴业鹭江支行 账号:129930152200008561建行思明支行 账号: 35101593001050002142)邮局汇款,也可直接到市红十字会捐款,由红十字会开具闽财票字注册号码的正规财务收据。 红十字会设立市和各区红十字募捐站,依据法律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转赠、使用捐赠物资。对确属不适合贫困救助对象需要的捐赠物品,参照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由市红十字会通过义拍、义卖变现,所获义卖款项仍用于原定救助对象;属于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物资,参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规定,可用于募捐站发展服务及社会救助,有关使用管理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红十字会接收、转赠、使用捐赠款物,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同时通过新闻媒体或书面公示形式,向社会公众和捐赠人反馈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信息,以接受社会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数额较多的款物,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并依照厦门市“万人献爱心”活动捐献款物鸣谢办法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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