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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救助申请办法简介
    凡符合红十字会救助条件规定的申助对象,须由申请人或其亲属、所在镇(街)村(居)委会或所属单位按受理分工向市或区红十字会领取“救助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申助人的伤病情况,同时附有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经有关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本着方便群众和属地管理、就地申请、就地施助的原则,市和各区红十字会组织实施两级救助,原则上依照接受捐赠的范围进行分工。属于市属系统单位由市红十字会救助;属于区属单位(含辖区民营企业)或区接受捐赠的单位职工及辖区居民由区红十字会救助。特殊情况需由市和区红十字会共同救助者,必须经由区红十字会提出意见,按程序逐级申报。属于市属系统单位经由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市红会审批;属于市教委所属单位经市红十字高校工委或市青少年工委审定后送市红会审批。属由区红十字基金列支的,由区红十字会审定,报市红会备案。
    经由市、区红十字会审定给予救助者,其救助款的发放一律经由银行转帐到所在单位(街道、镇),经由所在单位(社区、村),由申助人或其亲属按财务规定履行领款和签收手续。
    市、区红十字会和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必须公正无私的对待所有求助人,对非属办法规定范围或超越规定范围的求助者应予耐心说明情况。
    本项救急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有关审计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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