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和捐赠者利益,制定厦门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物资价值评估暂行管理办法。
一、能够提供物资价值证明(进货票据、采购合同、生产厂家的成本核算证明等)且无质保期限的按照物资库存年限折算与同类商品市场价值孰低原则。年限折算方式如下:
1、库存时间在一年(含)以内的可按价值证明原价计算;
2、库存时间在一年(不含)至二年(含)以内的按照物资可使用情况以不超过价值证明原价的70%计算;
3、库存时间在二年(不含)以上的按照物资可使用情况以不超过价值证明原价的50%计算。
二、能够提供物资价值证明且有质保期限的按照物资剩余的质保期限比例折算与同类商品市场价值孰低原则;剩余质保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药品、食品原则上不予接收(有意愿接收单位除外)。
三、不能提供物资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商品市场价值及物资库存年限或剩余的质保期限折算,折算方式同一、二条;无法确定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可经协商接收。
四、在上述前提下,经捐赠方同意,可协商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