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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红十字人道救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0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加强和完善红十字救急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市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救急基金坚持“救急”的原则,突出救助重点,做到专款专用,是单位或社会救助的辅助和补充。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1、当年“万人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捐款;

2、历年“万人献爱心、慈善一日捐” 捐款结余款增值部分;

3、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款;

4、其他捐款。

第四条 本基金发放适用范围:

(一)本市户籍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在厦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至申请之日,在厦连续暂住登记或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以上者)及其在厦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的子女,患重特大疾病者。

(三)累计参与“万人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五年以上的单位,员工本人患重特大疾病且因病致贫者。

(四)对本市或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如:获市政府以上单位表彰的各类人员;遗体、器官(组织)捐献者;星级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等),且家庭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上述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一次。各区救助标准由各区红十字会自行制定。市级救助金额由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基金会视申请救助者的病种及困难程度审定,参考以下标准实施:

1、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等给予一次救助2000—5000元;

2、定向救助,根据捐赠方意愿办理;

3、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包括五保、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患者,不符合条件申请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5——10万元的,在各区救助的基础上,给予5000元救助,自费部分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给予8000元救助。

4、如同时符合第1—3条救助标准中的多条,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救助额度就高。

第六条 申请救助的人员属下列情况,可视伤病实际需要,按第五条参考标准适度提高救助金额:

1、家庭成员多人下岗、失业,或多人遭受意外灾害、伤害者;

2、参加抢险救灾或为救护他人致伤残,单位与个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者;

第七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红十字救助事业的积极性,凡热心支持红十字事业,需要救助的可按以下办法给予优惠照顾:

1、个人累计捐款(物)达万元以上者,按第五条参考标准给予原捐款(物)等量至2倍金额的救助;

2、企业近3年累计捐款(物)达30万元以上者(不含救灾款及使用范围在厦门以外地区的捐款),其在厦员工本人患大病申请救助时,可给予5000元救助,该单位员工获救助总金额最高可与单位累计捐款(物)等量。

3、对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理事成员,本人患大病申请救助时,视伤病实际需要可适度提高救助金额。

第八条 为特殊困难者组织的专项募捐必须征得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同意,且募捐款应该在红十字会设立专账,经由市或区红十字会列入定向捐助管理,用于捐助者所指定的救助对象;使用结余部分,如征得捐赠人或受赠人同意,可纳入红十字基金管理,用于其他救助对象。

第三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员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当年医疗费用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区红十字会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经所在社区(村)、街道(镇)核实,由区红十字会受理审批。需市、区红十字会共同救助的,追加申请需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提交市红十字会(以市红会收到申请资料的时间为准),由市红十字会受理审批。

外来务工人员凭疾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暂住证或劳动合同,经暂住地所在的社区、街道、区红会或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市红十字会审批。

累计参与“万人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五年以上的单位员工,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接收捐赠的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对本市或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凭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向市红十字会申请。

第十条 市和区红十字会的审批程序和分工如下:属市红十字会审批的,依照市红十字基金会章程规定,按救助金额分档,由会领导、基金会领导签批,并经市红十字会办公会审定。属于区红十字会审批的,按救助金额分档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签批。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经由市、区红十字会审批给予救助者,其救助款的发放除必要时由市、区红十字会、市红十字基金会领导直接上门探望发放外,一律经由银行转账到所在单位、本人账户或救治医院后,按照财务规定严格履行领款和签收手续,有关申请表分别由市或区红十字会存档。

第十二条 市、区红十字会和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必须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等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求助人员,对非属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或超越规定范围的求助者应予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或不予置理。

第十三条 市、区红十字会应组织财务人员协同红十字(基金会)理事、基金会监事会加强救急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有关财务审计情况以书面向各理事单位通报,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原《厦门市红十字救急基金使用管理办法》(2011.09.20)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各区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制定,并提交市红十字会执委会、红十字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修改时同。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红十字会

         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