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红十字会机关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实施办法以《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为依据,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以推行市红十字会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意识,为客观公正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任用提供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
(二)公开公正。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
(四)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注重对干部的个体性和过程性评价。
三、范围对象
市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
四、考评内容
德、能、勤、绩。德,指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政治态度与理想信念,包括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能,指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表现,出勤情况,吃苦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绩,指工作实绩,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实际贡献。
五、考评标准和形式
本办法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评。考核对象在年度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凡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年度绩效考评以基本分85分计;凡表现特别突出、成绩显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分奖励条件的,在基本分85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分;凡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有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在基本分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扣分处罚。最后,根据个人的实际得分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考评等次。
具体的加分和扣分的规定为:
(一)加分奖励规定
经查实有下列表现的,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3、6、9、15分。
1、政治坚定,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理论联系实际,撰写心得体会和文章,多次在报刊上发表。
2、勤政为民,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表现突出的;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工作上有创新或者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成效显著的;
4、在上级组织的检查、评比或其它专项工作中获得表彰、奖励的;
5、清正廉洁,依法履职,严守纪律,受到群众高度赞誉的;
6、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7、在急难险重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有功的;
9、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干部培训教育活动,出满勤的;
10、其它方面有功绩的。
(二)扣分惩处规定
经查实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或不足以实行行政处分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一次处理,并视其影响和危害,分别予以扣减2、4、6、8分。
1、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领导决定和命令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3、不正确履行会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5、不遵守考勤制度,未经批准无故离岗的;
6、工作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有损机关形象的;
7、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8、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9、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10、其它违反效能建设各项制度的。
(三)考评奖惩形式
绩效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合开展。绩效考评结果与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先、职务晋升和干部选拨培养相挂钩。
个人的效能建设绩效考评以计分的办法量化考核,以85分为基数起评,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总分低于70分的,本年度绩效考评为差;总分为70-79分的,绩效考评为一般;总分为80-89分的,绩效考评为良好,总分90分及以上的,绩效考评为优秀。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应从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绩效考评被确定为差等次的人员,年度考核应评为基本称职及其以下等次。绩效考评被确定为一般和差等次的人员,下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
个人考评的加分奖励先由本人自评并举证,由所在部室确认,报会机关绩效考评小组研究确定;个人考评的扣分惩处部分由所在部室根据检查、暗访、举报及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会机关效能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组织领导
会机关成立绩效考评工作小组,由会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部室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各部室配合承办。
绩效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确定考评对象的年度效能工作考评结果,对拟定优秀等次的人员,采取公示制,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公示后,报会党组确定。被考评对象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正式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会绩效考评小组提出复议。如对复议意见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文明公约
一、上班开会准时。坚持上下班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开会按时到场,携带笔与本,自觉关闭手机或处于振动状态。遵守请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
二、遇事马上即办。接受工作任务,不拖拉敷衍;互相配合协作,不推倭塞责;执行工作程序,不擅作主张;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三、讲究仪表举止。参加会议和活动着装整洁,举止得体;平时佩戴工作牌,外出活动佩戴红十字会胸卡;工作场所不高声喧哗。
四、待客礼貌周全。热情接待来会办事人员,做到“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茶”。受问耐心作答,首问责任人负责到底。
五、用语文明规范。工作交往和接打电话中,使用文明用语,禁讲粗话、脏话。接听电话及时,响铃不超过三声,使用文明用语,不用生冷言语。
六、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机关财产物品和一切办公设备。下班离开办公室时随手关好门窗和电器设备。
七、养成勤俭习惯。严格会议、办公等经费开支,节俭使用办公用品,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
八、搞好环境卫生。处室卫生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经常清理个人办公用品,确保办公场所整洁、卫生、有序。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九、坚持为政清廉。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执行公务不谋求私利,不私用单位车辆,不用办公室电话办私事。
厦门市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管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请休假规定,结合我会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年休假
(一)年休假天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5天;
2、满10年到20年者休假10天;
3、满20年以上者休假15天。
4、年休假时间中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假日、休息日。
(二)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当年休假:
1、见习期、学徒期未满的;
2、全年累计事假达到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其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一)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临时请事假。
(二)工作人员请假要说明原因,不得以事假为由从事其他活动。
(三)工作人员年休假后若再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下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四)事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
三、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需离岗治疗休养必须有医院证明,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要经常向本单位通报病情,不得以病假为由在社会上从事任何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虚开病假条,按旷工论处。
(三)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待遇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半年以上者,其工龄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探亲假
(一)探亲假条件
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限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45天。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见习期满可享受当年探亲假。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一次,一次20天,配偶与父母同住一地的,只能享受探望配偶假。
工作人员婚前享受当年探望父母假及见习学徒期满又当年结婚的工作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
4、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5、探亲假是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6、工作人员超过探亲假规定的时间未归,应申请续假,经批准,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如不请假,超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待遇
1、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奖金、误餐费减半发放;
2、探望父母配偶,往返路费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工作人员出国探亲,按有关执行。
五、婚假
工作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结婚的,给假3天。男满25周岁且女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给假15天,如配偶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婚假期限(含路程)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产假
(一)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0天;女工作人员晚婚晚育并领独生子女证,生育产假为135—180天;如难产、剖腹产另加15天。
(二)女工作人员怀孕7个月以上的产前假15天。
(二)对实行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工资待遇与休婚假相同。
(三) 女工作人员怀孕流产休假:不满4个月的,产假15--30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给假3天。如死亡亲属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限(含路程)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八、大中专毕业生及学徒工,在见习期间请病、事假满一个月或休产假的,应酌情延长转正时间。
九、审批权限
(一)科级(含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连续请、休假在2天以内的,由所在部(室)领导审批;3—5天以上报分管会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二)处级干部请、休假经分管会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十、请假形式
(一)请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必要时应提交证明),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第九条机关审批权限报批。
(二)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3天的,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方可休病假。
(三)确因事先不可预料的事件发生时,本人来不及请假的,允许电话请假,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四)请假时间已满,仍不能上班者,要申请续假,说明续假理由,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十一、年度公示
对年度人员公休、事假、病假情况通报公示,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厦门市红十字会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红十字会机关的退休干部和工勤人员。
三、会办公室负责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干部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
2、了解掌握退休干部思想和生活情况。
3、落实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反映其合理意见和要求,按规定解决好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
4、组织退休干部参加政治活动,过好组织生活。
5、组织退休干部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6、开展有益于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7、负责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延长退休手续、享受特殊贡献的待遇,以及退休干部丧事的处理和遗属生活困难的扶助工作。
8、负责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四、退休干部党组织关系编入退休前原所在部室党支部,参加所在支部的党组织生活和学习。
五、组织退休干部参加机关党组织举办的政治理论学习。外出参观学习应本着就地就近、少批量、短时间的原则进行,一般不组织跨省参观学习。
五、副厅级干部退休后,按在职同级干部标准,保证其疾病、急事和参加重要活动用车。处级以下退休干部急、重病住院,要安排用车。
六、每年组织一次退休干部检查身体,建立保健档案,掌握退休干部的身体健康状况。
七、退休干部去世后的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家属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按在职干部去世的待遇办理。
八、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退休干部座谈会,通报情况,沟通思想,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九、鼓励支持退休干部参与社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益性等活动。
十、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要求提取,确保足额划拨、专款专用。
十一、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特殊困难救助、购买学习资料、订阅报刊杂志、购置文娱用品、召开座谈会、开展文体活动、组织慰问及其他活动等。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红十字会机要保密工作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会机关设立机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秘书长任组长,成员由各部(室)负责同志组成。保密和机要工作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各部(室)负责人为本部室第一责任人。各部(室)指定一位同志担任保密员,承担本部(室)具体保密工作。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文件和资料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
四、秘密范围及密级确定按国家保密局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印发的《红十字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保发[2000]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密级确定工作由文件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报部室领导审核,送会主管领导签发。一经签发,即取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保护资格。
六、密级文件的阅办与管理
(一)签收登记和保管
1、市委机要局和国家有关部委发来的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签收并盖章,登记收电时间、来电单位、电文号、电文标题。
2、如遇机要人员外出,机要文件应由B角代办签收,并按机要件保管,待机要人员返回机关后,即转交其处理。
3、需自取的密码电报,由专车护送机要人员前往签收、领取,返回途中应提高警惕,确保安全,取回后立即处理。
(二)送阅
1、机要文件的阅读范围:文件本身有规定范围的,按规定范围阅读。
2、会领导阅读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呈送和收回;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阅读的文件,由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同志负责传送,阅文人员阅文后要在阅文单上签名。
3、绝密文件除会领导专送阅读外,其他人员应到机要室阅办,任何人未经机要人员同意,不得将绝密文件带出机要室,不得私自抄存其中内容;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带回家或转借他人阅读;摘录密件内容,必须经领导同意,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传达与转发
1、文件、资料发送应符合需要与保密原则,压缩发送单位与份数,可发可不发的不发。绝密文件、资料尤应严格控制发送范围,不得加印。
2、机要室借出的文件、资料,一般应在下班前送回。发至党内县团级的文件,定期清退,不得短缺。参加各种会议所带回的机密文件须及时送机要室登记、保管。
(四)归档与销毁
1、文件、资料应定期清理,每年一季度分类立卷后移交档案室。不用的应及时清理销毁。清毁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列出清单,经分管会领导签字批准后指派人员共同监督销毁,办理销毁手续,防止散失泄密。
2、机要文件,必须分别登记,严格保管,定期向省委、省府机要室清退。收发、抄送、复印、传阅均应严格履行登记、编号和签阅手续。
七、严格保密制度。
1、不准携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地方,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事项和交换机密文件,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2、外单位索取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应持单位介绍信,提供资料要经过部室领导批准,个人不得擅自提供。
3、各部室的文件、简报、资料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或兼管),办理运转阅办手续,不得分散保管。部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文件资料管理情况。
4、文件、简报、资料,都要放在橱子里或办公桌内,不得随意堆放在桌上,离开办公室时,将其收拾放好,室内无人时,门窗要关好。
5、使用电话(长途或市内)要注意保密。国家机密不得在普通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机密事项不得用传真电报拍发。机密文件不得用普通邮政传送。
发现失密事故,要及时报告会领导及上一级保密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对失职者应作严肃处理。
七、机要室、档案室属机关机要场所,未经许可非工作有关人员不得进入、逗留。
八、机要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严格履行机要文件清点、交接手续。
九、会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凡因违反本办法影响工作或造成泄密的,视其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厦门市红十字会公务(境内)接待工作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公务接待工作(以下简称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二、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举办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四、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意实效。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五、会议期间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六、接待部门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七、接部门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八、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
九、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十、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十一、接待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十二、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并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
十三、红十字会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财经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相关开支标准。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红十字会机关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一、一般办公用品的购买,由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的需求和库存情况,提出购买清单及数量,报经领导审批后,统一购买,交保管人员验收入库。
二、大件办公设施的购买,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购买。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三、凡一次购买1000元以上办公用品时,必须两人同行,报销发票有两个经办人签字。
四、办公用品的领取,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保管人员应做好登记。
五、对新购买的非低值易耗品,如现代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财务部门要登记入帐。报废处理的应及时下帐。
六、办公用品保管人员要对主要办公用品的收支建立帐目,半年一次盘点,年终结算,并报会领导。
七、保管人员要加强对办公用品库房的管理,保持库房整洁,防止办公用品损坏、丢失等。
八、人员变动时,领用的办公用品一般不得随人带走,要在办公室的监交下,认真办理物品移交手续。
九、重要办公用品实行专人负责,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厦门市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会计管理人员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建帐、核算,财产管理人员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管理、核查等工作,使用部门负责所用固定资产的安全。
二、固定资产实行一帐一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人员在固定资产总帐下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类别进行核算;财产管理人员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帐》,按照“按物设卡、物卡相符”原则进行管理。
三、机关固定资产有变动的应办理入库或出库手续,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二联,一联交财产管理人员记帐;二联交会计人员记帐。同时,财产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列入《固定资产卡片帐》进行管理。
四、领用固定资产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二联。一联交财产管理人员;二联交使用单位留存。退回固定资产时,由财产管理人员验收登记。
五、各部(室)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调拨、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固定资产占为已有。如因工作需要或个人临时借用,应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六、固定资产报废时,由财产管理人员填写报损单,经财会人员审核和办公室领导签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予以核销。
七、外单位或上级机关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无偿调拨的各种物资,在管理和使用上应视同本会财产,先办理验收入库,再按规定领用。
八、办公室每年对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人员由财会人员、财产管理人员、使用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清查结果必须填写“盘点报告表”,对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会领导审查批准后登记或注销帐薄和卡片,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厦门市红十字会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一、为保证机关安全和正常有序运转,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写字楼物业管理有关安全制度。
二、加强物品安全管理,照相机等贵重物品要存放保险柜。
三、下班前应关窗锁门、切断电源,财务室、档案室、机要室等重要部位要加锁铁门。
四、严禁在办公室使用开放性电炉、电热器、电椅垫等电器设备,以防安全火灾事故。
五、开关、电闸等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检修。
六、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及更新,确保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七、机关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发现火警要立即拨打119电话,并及时组织扑救。
厦门市红十字会机关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确保会领导和机关公务用车,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本着“安全、优质、节约”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
1、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主要用于会领导和机关公务保障。
2、车辆实行专人保管制度。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擅自将车辆借给或交给他人使用,违者除予以批评或处分外,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自负。
3、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制度。设立车辆管理台帐,包括车辆简历、驾驶员变动、车辆保养和维修、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事故及机械故障、油耗和维修费开支等情况。
4、及时办理缴纳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等。除行驶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证由驾驶员保存以备查验外,其余证件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5、车辆需要维修、保养、年检的,需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
6、车辆燃油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凭IC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严禁外借IC加油卡和挪用汽油,违者通报批评并处分。
7、严格控制维修经费开支和汽油使用。维修费、油耗情况每半年统计公布一次。行车里程、安全行车情况等作为驾驶员月工资核定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车辆调配
1、实行车辆派车审批制度。市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指派驾驶员出车,长途用车应事先填写“派车单”,经办公室签字和会领导签批后统一调度派车。
2、会领导用车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通知派车,特殊情况会领导可直接同驾驶员联系出车。
3、严格控制非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私人需要用车的,须报会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
四、驾驶员管理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状态,文明行车、保守秘密、服从管理和调度,不得无故拒绝出车。
2、积极参加各项政治业务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
3、车辆实行驾驶员定人定车、专人负责,必须保持自己负责的车辆车况良好,车容美观整洁。
4、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交警指挥,如违规受罚,责任自负。
5、如果没有出车任务,必须按时上班。如遇驾驶夜车,疲劳需休息恢复体力,须事先向会领导说明。
6、经常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排除故障隐患,确保无故障出车。
7、发生交通肇事,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并视责任、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未经批准因私事出车发生的交通肇事,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相关责任。
8、按照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出车前要选好路线,禁止公务用车办理私事,停车时间较长时,应关闭电源,禁止长时间怠速。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