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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红十字会关于加强财政(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2014-01-03

关于加强财政(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的补充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物资、服务、建设项目的公开采购工作,经执委会研究,对《厦门市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的意见》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采购货物(不属于大宗货物)、服务、项目建设,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以下、3万元(不含3 万)以上,应提交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理;预算金额3 万元以下的,应逐级申报审批。

二、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会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支部纪检委员、财务人员组成。设立联络员,负责承办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宜。联络员由提出物资采购的部(室)负责人兼任。

三、办理程序

1、各部(室)提出立项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立项意见书提交采购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受理。立项意见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目的及意义、实施计划、起止时间,前景及预期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项目经费预算、用途和用款计划等。

2、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视项目情况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信息要在“厦门红十字网站”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3 天,符合条件的均可报名参与竞争。

3、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并向执委会通报。

4、确定供货(或建设)单位后,在“厦门红十字”网站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承办部门与供货(或建设)单位拟制合同文书,经市红十字会法律顾问核准后,打印一式叁份合同,由供货(或建设)单位先行签字盖章后,报会领导签暑意见,承办部门领导签字,由办公室加盖我会公章、合同分别由承办部门、办公室及供货(或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查,报账可用合同复印件。

   四、采购(建设)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以上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红十字会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