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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体捐献: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将遗体无偿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或者,生前未表示意愿的自然人,在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将遗体无偿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2. 器官(组织)捐献: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将遗体内的全部或都部分可用器官(组织)无偿捐献给相应患者的行为;或者,生前未表示意愿的自然人,在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将其遗体内的全部或部分可用器官(组织)无偿捐献给相应患者的行为。
3. 捐献的法律依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中红字[2011]64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4. 捐献的原则:必须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5. 捐献者登记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的,应当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 捐献登记手续的办理:在办理手续前,应征得家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家人的同意和支持,身故后的捐献是无法实施的。家人同意后,应指定1-2位亲属为捐献执行人。然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常住地红十字会或指定的登记机构填写捐献登记表。
7. 志愿者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登记机构、接收机构和志愿者保存。
8. 接受机构及联系方式
遗体捐献:厦门医学院 15860785811/6261070
厦门大学医学院 18959287490/13074808759
眼角膜捐献: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2109891
厦门科宏眼科医院 18965854184
器官捐献: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 18659105031
总协调:厦门市红十会2028505
9. 接受实施情况(接收机构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红十字会报备)